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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1 历史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逐字稿-3,436字

  师: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战国时,孟子见梁惠王,梁惠王说:“你大老远来,一定有什么对我国有利的高见吧?”孟子回应:“大王,何必说利,说仁义即可。”孟子希望君主有仁义之心,感化民众,这其实就是教化。在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利簋是西周时期的青铜器,其铭文记载了周武王征讨商纣王的历史事件:“武王征商,唯甲子朝,岁鼎,克昏夙有商。”意思是周武王讨伐商纣王,在甲子日早晨到傍晚就攻克了朝歌。如此迅速取胜,周武王认为是“天命靡常,唯德是依”,因而西周确立了敬天保民的治国思想,这也是德治思想的先导。

  周武王之后,周公推行分封制,制礼作乐,开启以礼治国。礼包含德的要素,如“亲亲尊尊”。礼乐与道德结合,让中国社会长期稳定且充满和谐之美,华夏文明进入礼乐文明时代。

  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遭破坏,礼崩乐坏,社会动荡,法从礼中分化出来。所谓法,就是被强制执行的礼。相传郑国子产铸刑书,标志古代成文法诞生。从清华简史料可知子产学习夏商周三代法令与刑罚,制定郑国的法和令。夏商周三代的令与刑是口头的非成文形式,子产将其变为成文法,形成令和刑的法律范式。同时,他强调“导之以教,行以尊令”,寓意尊崇礼仪,认为要以法治为主,礼仪教化为辅。子产铸刑书,不仅标志成文法诞生,也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型。

  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德治和法治两大思想。我们一起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法治之争。德治以儒家为代表,法治以法家为代表。儒家的孔子、孟子从人性本善出发,主张统治者为政以德,不过度消耗民力,省刑罚、薄税敛。法家则认为要用“法、术、势”驾驭丞相,君主要赏罚分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他们都展开实践,但儒家德治思想在需富国强兵的春秋战国难以落实,法家思想迎合君主需要,成为列国变法的理论武器。

  那么先秦时期成文法诞生以及德治法治之争的根源何在?德治法治之争的结果说明,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什么?其实德治和法治之争,都是在礼崩乐坏、社会变革背景下,寻求破解困境的出路。最终选择法治思想,是因为法家法治思想适应富国强兵的社会需要以及统治者称霸的意志。

  秦朝统一后,以法家为治国思想,推动律的编纂,称为秦律。秦朝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为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我们来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一则材料,里面盗窃分为不同情况,条文明细,赏罚清晰,但对赞扬敌人动摇军心的人,处刑残酷,“戮”即先刑辱示众,再斩首。由此可见,秦朝法律条文明晰、严刑峻法,一方面加强统治,另一方面激化矛盾。

  汉朝沿袭秦朝法律,我们来看汉朝的《二年律令》。从内容可知,子女伤害父母、奴婢杀伤主子,要斩首弃市;父母殴打奴婢及子女,或奴婢被殴打无辜致死,可免其死罪。这表明《二年律令》维护尊卑等级秩序,体现儒家礼的思想,其显著特点是以礼入法,反映出汉代治国思想是礼法并用。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什么是律令儒家化?为何出现律令儒家化?从材料可知,魏晋时期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是保障门阀士族集团利益。当时门阀士族垄断儒家教育,直接参与律令制定。杜预强调名分、尊卑等级、三纲五常,把“刑不上大夫”思想写进禁例,可见法令儒家化主要维护门阀士族利益。同时,汉武帝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符合统治者需要。律令儒家化表现为将儒家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道德标准融进法律,逐渐制度化、法律化。

  秦朝确立依法治国思想,却短命而亡。汉代“霸王道杂之”,以德为主、以法为辅,即德主刑辅,制定《九章律》《二年律令》。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唐朝确立礼法结合,成果是《唐律疏议》,还制定《大唐开元礼》,推行家训。

  我们来看唐朝法律成就的典范《唐律疏议·名例》记载:“老小及疾有犯,孕身勿论。”“十岁以下……盗及伤人者,勿论。若殴父母,虽小,及己可亲,敢殴者乃为恶逆,愚者虽得勿论,仍为不孝,所以上请听裁”,即由皇帝决定。这材料讲10岁以下小孩盗窃或伤人、殴打父母怎么办,《唐律疏议》由律和疏构成,疏是对律的解释,疏里说明殴打父母虽因年龄小法律不追究责任,但从理上讲是不孝行为,要由皇帝裁决。由此可见,唐律将礼写入法,实现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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